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港**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港**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南阳港**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袁**、宋**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开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三**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旗诉被告张**、被告华**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6)276李**判决书
张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与王**、永安财产保**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周**与王**、永安财产保**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