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阳**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港**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港**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南阳港**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