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6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1月30日,被告黄*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还按3分利息计算。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黄*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黄*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黄*支付债务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辨称:借款本金应为40000元,而非原告王**主张的1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向原告王**借款用于资金周转,2014年1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黄*尚欠原告王**借款本金100000元,当日,被告黄*向原告王**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壹拾万整,期限一个月,逾期不还按三分利息计算,(100000.00元整)借款人:黄*2014.1月30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黄*向原告王**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向原告王**出具了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王**要求被告黄*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王**要求被告黄*支付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双方虽约定了逾期利率为月息3分,原告王**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黄*应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支付原告王**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被告黄*实际履行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