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与小太阳双语艺术幼儿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鹤壁市**限公司与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市**限公司与孙广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新与曹县**有限公司、秦军**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珍**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服务中心、郑**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桐柏东**有限公司因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吴**、被告王**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郭*与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