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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丹**百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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