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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与小太阳双语艺术幼儿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与被告小太阳双语艺术幼儿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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