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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三门峡**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三**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色织公司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色织公司清算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门峡**任公司(以下简称色织公司)的破产案是由河南省**人民院审理,涉及该公司的民事诉讼均应当由该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系色织公司的职工。2012年12月14日,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民破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终结三门峡**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3、申请人三门峡**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三门峡**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张**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色织公司清算组,要求支付:1、下岗期间生活费43200元;2、失业赔偿金44192元、生活补助16572元;3、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困难补助费70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12008.96元,滞纳金6073.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当有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三**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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