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葛*,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登记结婚。1998年4月28日,原被告以夫妻名义购买了原告单位郑州**州建筑段的房改房,地址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20号楼24号,面积50.55平米。1999年12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该房产归被告所有。2002年10月31日,被告向郑州**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经双方协商解决,原告当时一次性补偿被告35000元,后被告自愿将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并撤回起诉。2005年3月24日,原告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书(证号:郑**证字第0501014127号)。现原告因重病在身,需要转让该房产治疗疾病,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转让房产事宜,但被告认为该房产有其份额,要求原告分割该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20号楼2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涉案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20号楼2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证字第0501014127号)已经郑州**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陈*,原告现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