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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河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为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房屋未建认定不动产专属管辖不成立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即便本案不动产专属管辖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属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也应享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原审被告返还房屋买卖首付款及配套费,涉案房屋至今未建,没有标的物,因此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诉人请求继续将本案交由郑州市惠济区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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