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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等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胡**、孟**、文**、徐某某犯抢劫罪一案,洛阳市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洛*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胡**、孟**、徐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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