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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中止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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