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中止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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