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屈**与被上诉人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屈**与被上诉人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屈**2015年5月6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不当得利73010元,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屈**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屈**、被上诉人屈**及委托代理人訾朝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系叔伯兄弟关系。原告之父屈保定于1991年在密县七里岗惠沟村一组建房屋四间,厨房一间(房产证号:密房权字第000961号,宅基地使用证号:N00057855),1997年4月14日屈保定去世,2000年8月12日原告母亲魏**去世,生前四个子女,分别是屈**、屈**、屈**、屈**(屈**于2013年4月24日去世,屈**独生女为屈*)。2007年8月17日原告兄弟屈**(已病故)向被告屈**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注明:今收到屈**买屈**、屈**老家自建房一套,现款20000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屈**帮屈**搬家后一个月内,通知屈**到义马收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收款人屈**,落款时间2007年8月17日。屈**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进行维修、加盖,后该房屋被拆迁,被告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告屈**认为其作为父母房产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的权利,被告屈**侵占了原告的补偿款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不当得利300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屈**与原告屈**的弟弟屈**签订了房屋及附属物的买卖协议,该房屋系原告父亲屈保定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虽然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买卖,但被告屈**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给了被告屈**。房屋交付后,被告屈**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加盖等添附行为,已长达八年之久,原告屈**及其他该房屋的继承人并未表示反对,原告屈**虽然持该房屋的土地证及房产证,但被告屈**对该房屋拆迁补偿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屈**请求被告屈**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屈**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800元,由原告屈**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逻辑混乱,说理前后矛盾,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宅基地不能买卖,也就是说屈**与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因占有时间的长短发生效力改变。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互返还,由于屈保定的房屋已经拆迁,被上诉人应当把基于该房屋取得的补偿款返还给屈**,屈**已经支付的2万元购房款由收款人退回。3、房屋所有权是确认物权的重要凭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继承是物权法规定的取得物权的方式之一,屈保定的房产因其夫妻双方去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成为屈**的个人财产,屈**是唯一的合法产权人,且从证据效力上看,屈**持有的房屋买卖收据效力小于房产证。4、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屈**对因建造添附物的成本享有权利,但对该房屋的其他任何财产均没有权利,构成不当得利。二、原审程序错误。1、一审中上诉人已书面申请原审法院到新华**事处、惠沟**员会调取拆迁补偿的相关文件,但原审法院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推诿,没有调取。2、原审庭审中上诉人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之规定,主张持有证据的屈**拒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上诉人的主张30万元成立,但原审法院置之不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不当得利30万;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屈**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该房屋买卖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程序并无不当,因时间久远,一审法院客观上已经不能调取相关证据,且答辩人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已经就相关调取的问题作出答复,事实已经查明。三、因上诉人并未有效证明所谓的“涉案房屋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故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完备,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屈**提交了证据1、手机通话录音光盘(未整理书面材料),称系2013年9月24日的通话录音,拟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屈**,拆迁时上诉人回来。2、短信照片三份,是屈**与一审承办法官的短信照片,拟证明涉案房屋是屈**的,拆迁是通知屈**回来。2015年5月28日村里出的证明不实。3、办理工伤的材料三张,火化证明一张,拟证明屈**8年没有回来的原因,是因为屈**受伤了,一直在处理受伤的事。

屈**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光盘无法播放,不能证明其证明的内容。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照片,不能证明是一审法官杨**与上诉人的短信来往,再者法官也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2007年7月30日已经确认工伤,并不能证明不能回老家。

屈**提交了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拟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涉案房屋所在地居住,系该村村民。

屈**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屈**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屈**二审提交的证据1,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屈**二审提交的证据,因屈**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屈**与屈**父母生前系同村村民,在屈**父母去世后,屈**之弟屈*生于2007年将涉案房屋卖与屈**,屈**支付了20000元价款,无证据证明屈**或其他继承人表示反对。屈**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进行了修缮、加盖,现涉案房屋因拆迁进行了补偿,屈**取得补偿款。现屈**以不当得利起诉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屈**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