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姚**、林**与漯河市**有限公司、赛**、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新年、郭挺进等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倪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陶忠峡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等与湛河区轻**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平顶山市湛**楼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市湛**楼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许*、徐**与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56号富**司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范**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