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