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邯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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