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锋诉被告徐**、洛阳**限公司、徐**、张**、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锋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8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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