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XX申请执行闫XX、王XX、李X、信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XX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原告陈**与被告扶沟**程有限公司、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志坚、李**等犯盗窃罪张**、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许**与徐**、洛阳**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南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洛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国俊、原审被告闫荣友、李*、信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吕**与被告南阳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王*与被告孙**、河北省石家**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马*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郑州银**民主路支行、王**与王**、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