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银**民主路支行、王**与王**、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限公司民主路支行诉被告王**、张**、河南融**有限公司、段**、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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