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吕**与被告南阳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吕**的起诉。
诉讼费12070元,退还给原告夏**、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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