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先后于2014年4月3日、2014年4月13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064号、064-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988TG小型轿车及刘**提供担保的豫A468KM轿车,现因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豫A988TG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刘**提供担保的豫A468KM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