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海现与吴**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先后于2014年4月3日、2014年4月13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064号、064-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988TG小型轿车及刘**提供担保的豫A468KM轿车,现因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豫A988TG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刘**提供担保的豫A468KM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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