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王*与朗**、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廖**、杭州三**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新乡经**村民委员会、新乡经济开发区大兴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新乡经**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助剂厂与郑州市**限公司、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北银**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丁**与薛**、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毛小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