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山西阳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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