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冯**窝藏一案

审理经过

被告人冯**窝藏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已判刑)伙同李**(在逃)、南**(在逃)、南**(在逃)窜至泌阳县羊册镇郭明吴村委小岗村燕振海家,将燕振海家28只山羊盗走,李**等人2012年6月13日凌晨将盗窃的山羊拉至泌阳县杨家集乡汪庄村委楼房村,欲将盗窃的山羊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冯**或者通过冯**寻找买家,冯**明知李**等人的山羊是盗窃所得,没有购买,但仍然为李**等人盗窃的山羊寻找买家,为犯罪分子提供十元钱的食物及两个西瓜。2012年6月13日,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将看管山羊的郭**抓获,追回被盗山羊21只,发还失主。失主发现被盗后,在其村庄附近找回山羊4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受害人燕振海陈述、证人郭**、孙**、郑**、冯**等人的证言、羊册派出所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泌阳县公安局说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李**、南**、南龙宽在逃证明、(2009)泌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明知李**等人是刑事犯罪分子,仍然为李**等人盗窃的山羊找买家,为犯罪分子提供食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曾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该情节量刑时本院予以考虑,被告人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