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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华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设诉被告中华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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