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设诉被告中华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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