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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