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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