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乔*、张*乙诉被告张*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乔*、张*乙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乔*、张*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甲全部负担。剩余1750元,退回原告张*甲。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华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下称苏**司)与被上诉人罗山县万客来商贸**公司(下称万客来公司)、赵**、刘**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济源**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公司)与被上诉人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尚**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中**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遂岭与张**、闫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因与被告长葛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