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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会敏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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