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刘**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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