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名下的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郭**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郭**名下的价值1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