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新安与曹**、邹**、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安诉被告曹**、邹**、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安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曹**、邹**、吴**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新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曹**、邹**、吴**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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