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对本院(2011)郑**128-2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申请执行郑州**限公司等四被执行人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陈**对本院(2011)郑**128-2号执行裁定中查封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西、淮河路南5号楼东1单元11-12层西户(合同号:0110178)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利害关系人陈**异议称:1、该处房产是异议人及其家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其与家人多年来一直在此居住,并无第二处房屋;2、异议人丈夫李*的担保属于其个人的经营行为,未征得异议人同意,异议人并不知情,且其经营行为的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3、本案审理已经结束,异议人始终没有参与,而且执行所依据的河**高院所作出的调解书也未界定其丈夫李*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其名下的财产剥夺了异议人的诉讼权利;4、异议人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该处房产是有异议人个人出资购买的,如因其丈夫的个人债务而执行异议人的财产,对异议人极为不公平。综上所述,法院将异议人的该处房产予以执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极为不公平。异议人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2年2月28日,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河南**民法院(2010)豫**二终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012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1)郑**128-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配偶陈**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东、东风路北2号楼东1单元11层东户(合同号:0405818)和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西、淮河路南5号楼东1单元11-12层西户(合同号:0110178)的房产”及其它房产。异议人陈**对本院(2011)郑**128-2号执行裁定中查封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西、淮河路南5号楼东1单元11-12层西户(合同号:0110178)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被执行人郑州**限公司、郑州澳**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与担保人李*系同一人,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文书应当写明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我院执行实施部门径行查封被执行人李*配偶陈**名下房产,查封裁定没有叙述婚姻事实情况和阐述相应的法律依据,该查封裁定中查封陈**房产,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2011)郑**128-2号执行裁定中的有关查封被执行人李*配偶陈**名下提出异议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西、淮河路南5号楼东1单元11-12层西户(合同号:0110178)的房产。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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