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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