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国**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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