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张**、周**、张**、杨**、开封市立拓众和汽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建立、周**、张**、杨**、开封市立拓众和汽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