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建立、周**、张**、杨**、开封市立拓众和汽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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