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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荀六来、陈**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荀六来、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一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荀六来、陈**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荀**死亡时,二人年龄不到60岁,依法不应支付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荀**死亡后,其近亲属获得的赔偿款应按比例分配,李**主张不应赔付荀六来、陈**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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