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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崔**、洛阳**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洛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及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洛阳**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崔**、洛阳**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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