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刘*通信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刘*通信器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商丘**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刘*通信器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