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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有限公司与河南豪**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豪**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豪**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璐宝,被上诉人**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袁满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河南豪**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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