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豪**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豪**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璐宝,被上诉人**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袁满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河南豪**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