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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驻马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明理,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朱**以及原审被告驻马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庭审中,证人薛*、单*均证明徐*的工钱系赵**支付,徐*等人与赵**系什么关系,是徐*等人受雇于赵**?还是与赵**一同受雇于他人或驻马店**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赵**与驻马店**限公司及赵**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系何种关系?2、驻马店**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25日,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否竣工,如果竣工,是否结算?如果未竣工,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后,河南省**有限公司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3、徐*于2015年1月4日粉刷外墙漆时受伤,其受伤是否在河南省**有限公司施工范围内?4、驻马店**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平行发包?或外粉刷墙另行向他人发包的情况?上述事实均不清,应通过证人证言及驻马店**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账目往来、申请拨付建筑款凭证等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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