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与被告韩传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传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阿**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退还原告一万零七百七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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