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河南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河南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8日,原告为能够在购买被告开发的房产时享受购房优惠,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利海郑*LOHAS”房地产项目的精英乐活会入会申请书。原告并向被告交纳了2万元的房源保留金作为入会的会员费,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后被告因资金紧张及其他原因,房地产项目施工进展缓慢,无法按时交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万元的房源保留金,被告虽表示会退还,但需要公司领导批准不能立刻退还。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的房源保留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房源保留金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4年6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主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万元房源保留金。

2、编号为0000689利海郑*LOHAS精英乐活会入会申请书一份,主要证明原告入会利海郑*LOHAS精英乐活会并交纳2万元房源保留金。

3、2015年4月7日河南利**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延迟退会及退房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主要证明被告许诺退还房源保留金。

4、被告工作人员陈*的名片复印件一份,主要证明陈*是被告公司员工。

5、短信截图打印件一份,主要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的姐姐庞**作出回复,公司于8月15日前退还房源保留金。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原告为购买被告所开发的房产,向被告交纳2万元房源保留金,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不再购买被告房产,被告退还原告所交纳的2万元房源保留金。现原告以向被告催要2万元房源保留金未果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房源保留金,后经双方协商同意退还原告。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源保留金2万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庞**房源保留金二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河南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