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睢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睢县公安局自行终结了该行政强制措施,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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