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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某某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三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郜**,某某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3年11月28日22时50分许,罗某某驾驶豫DEYXXX号(事发时悬挂豫D53XXX号牌)小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使至闫庄路口等红绿灯时追尾上在此路口东口等车的陈某某驾驶的豫DD0XXX号车、吴某某驾驶的豫DJYXXX号车、张某某驾驶的豫DT0XXX号车,致使四车受损。事故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已经为豫DD0XXX号车花去拖车费600元、停车费170元、车辆鉴定费3000元,车辆损失经鉴定为85000元。因马某某所有的豫DD0XXX号北京现代轿车在某某财险投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限额128214元,故起诉要求某某财险赔偿损失8785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财险辩称:事故中该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故该车损失应向负全责一方主张,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某所有的豫DD0XXX号北京现代轿车在某某财险投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限额128214元,保险期间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19日。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碰撞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13年11月28日22时50分许,罗某某驾驶豫DEYXXX号(事发时悬挂豫D53XXX号号牌)小轿车,沿平顶山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使至闫庄路口红绿灯时追尾撞上在此路口东口等红灯的陈某某驾驶的豫DD0XXX号车、吴某某驾驶的豫DJYXXX号车、张某某驾驶的豫DT0XXX号车,致使四车受损,豫DD0XXX号车乘坐人马*某、郑**、马*甲受伤。罗某某弃车逃逸。事故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豫DD0XXX号车经平顶**证中心鉴定,该车已报废,损失评估为84080元。马*某为此支付停车费170元、拖车费600元、车损鉴定费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87850元,马*某要求某某财险赔偿,故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某与某某财险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法履行。马某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因碰撞受损87850元,未超过车损险的限额,某某财险应负责赔偿。某某财险辩称,“事故中该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故该车损失应向负全责一方主张,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供相关依据,故对此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某某保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某支付保险金878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9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某某财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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