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张*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海根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委托代理人贺居心、被告张*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吕*甲诉称,吕*甲与张*乙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吕XX,20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吕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婚生长子吕XX、长女吕XX随吕*甲生活,张*乙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辩称

张*乙辩称,张*乙与吕**只是因生活琐事吵了几句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吕**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两页,吕**以此证明二人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子女基本信息。张*乙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张*乙未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吕**与张*乙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吕XX,20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吕XX。婚后吕**与张*乙感情一般,有时生气吵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甲要求与张*乙离婚,张*乙不同意离婚,吕*甲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二人虽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吕*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吕**与被告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