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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工**烧砖厂与被告河南青城建**家苑项目部、信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工**烧砖厂与被告河南青城建**家苑项目部、信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阳工**烧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信阳工业城鑫大洲免烧砖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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