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仲裁委)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51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中**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工贸)的委托代理人安**、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铁公司申请称:2012年8月,其与被申请人宜**贸签订了《防水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ZTSDWZ-2012-139,以下简称防水合同),防水合同约定由宜**贸向其所建的京台高速A5标项目供应防水材料,合同约定的总货款8500044.2元。2015年9月8日,宜**贸向郑**裁委就本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欠款本金3475284.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18日郑**裁委就本案做出(2015)郑仲裁字第516号裁决书。现其向贵院请求撤销此裁决,理由如下:

一、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等法定程序。本案郑**裁委于2016年1月5日开通审理,宜**贸当庭提交了三组新证据,且很多证据为复印件并非原件。其当庭明确提出宜**贸已过举证期限,根据《郑**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郑**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规定,本案举证期间为20日,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计算。仲裁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8日,然而仲裁委员会开庭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中间相差了近4个月,显然已经超过了20天的举证期间。郑**裁委违反举证期间,采纳了对方当庭提交的新证据,没有给其合理的期限进行准备和质证,且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显然程序不合法。

二、仲裁裁决违反证据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们赋予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u0026rdquo;宜**贸向仲裁庭提交的第二组证据《送货单》、《京台5标材料明细表》均为复印件,其当庭提出异议,仲裁庭仍拿该材料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显然违反《证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上,请求法院撤销郑**裁委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516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宜**贸承担。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宜**贸答辩称:一、中**司在撤裁申请中称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等法定程序u0026rdquo;,没有证据依据,不符合事实;郑**裁委的裁决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郑**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理由如下:1、庭审笔录显示,宜**贸总共向仲裁庭提交了三组证据,而中**司竟称宜**贸当庭提交了三组新证据u0026rdquo;,不知道中**司所称的三组新证据u0026rdquo;到底指的是哪三组新证据,若真如其所说,则意味着宜**贸是在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仅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的情况下就在郑**裁委员会获得了立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中**司的这一说法严重违背事实,严重违背常识,明显错误。2、中**司在整个仲裁活动中从未就宜**贸的举证期限事宜提出过任何意见,这一事实由中**司在仲裁的代理人孙*、何兴国签署的《庭审笔录》为证,中**司在庭审中对宜**贸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在郑**裁委发给中**司的(2015)郑仲案字第(516)号仲裁通知书的第六项已明示举证期间届满后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u0026rdquo;,据此,即使宜**贸逾期举证,但中**司同意质证且实际给予了质证,本案仲裁的举证、质证程序就是合法的。3、仲裁庭不但在庭审之前以及庭审时给予了中**司足够的举证、质证时间,而且因中**司的代理人孙*、何兴国未事先做好开庭准备,以需要再行查阅核对相关资料为由,请求仲裁庭给予时间,仲裁庭为谨慎查明事实,同意了其请求,并实际接收了中**司于2016年1月13日提交的《关于宜兴**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书面答复》u0026rdquo;)的书面材料。在《书面答复》中,中**司就案件事实部分并针对宜**贸的证据发表了意见。因此,中**司称仲裁庭没有给其合理的期限进行准备和质证,是在说谎,严重违背事实。

二、中**司在撤裁申请中称仲裁裁决违反证据法u0026rdquo;,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事实;郑**裁委未违反相关证据规定。理由如下:1、宜**贸在庭审中向仲裁庭及中**司展示了全部证据原件,并经过了中**司的质证以及仲裁庭的核查。中**司称宜**贸提交的《送货单》、《京台5标材料明细表》均为复印件不符合事实。2、中**司称其当庭提出异议,仲裁庭仍拿其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u0026rdquo;,与事实不符,与庭审笔录记载不符,与其《书面答复》记载不符。中**司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宜**贸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郑**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立案、举证并参加庭审程序的;郑**裁委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郑**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立案、审理,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的;中**司的撤裁申请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延迟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付款义务,为自己的资金周转争取时间。故请求贵院明察秋毫,依法驳回中**司的撤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送达中**司的(2015)郑仲案字第(516)号仲裁通知书第六项显示举证期间届满后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u0026rdquo;,因申请人中**司在郑州仲裁委开庭时对出示的证据同意质证,并已发表了质证意见,故本院对中**司因此称仲裁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支持。申请人中**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中铁隧**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516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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