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甲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二人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性格不合,被告常有家暴行为,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也对原告实施暴力,被告及家人对原告不管不问。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被告一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外出务工,把即将待产的原告丢在家里,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易*甲与被告黄*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易*乙(××××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均外出务工。现原告以被告不顾其即将生育而外出务工,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二人在婚后的生活中缺乏相互沟通。原告易*甲在庭审中诉称其二人感情不和的事实,不能确认其夫妻感情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应给予原被告双方一定的时间进行沟通和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易*甲与被告黄*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易*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