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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诉称:原告与被告黄*甲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举办结婚典礼,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黄*。××××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黄**。××××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夫妻感情一般。2004

年6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双方至今无联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息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

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与被告黄*甲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举办结婚典礼,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黄*。××××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黄**。××××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04年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感情彻底破裂。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于××××年××月前同居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现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与被告黄*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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