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完*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完*、刘**、周*、朱**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害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被害人闫*乙、被害人黄*、被告人秦**、被告人完*及其辩护人李**、齐*、被告人刘**、被告人周*、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尚守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秦**、完*、周*、朱*和张*(另案处理)到鹿邑县涡北镇赵秀村参加其朋友尹*的婚礼,13时许,完*驾驶一辆东风起亚(牌号豫A×××××)越野车和秦**、周*、朱*、张*准备到鹿邑县**洗浴中心休息,当行至天**浴中心门口附近时,张**、李*戊、闫*乙、黄*等人给闫*乙之子庆三岁生日,从鹿邑县涡北镇信阳小馆子饭店饭后步行至此,完*酒后驾车险些撞到张**、黄*等人,因黄*说完*喝酒别开车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到天**浴中心将李*(另案处理)叫出来,被告人刘**和周*(已提起公诉)、李**(另案处理)从振*烩面馆赶来,被告人秦**持匕首、完*持砍刀、刘**持灭火器,周*、朱*伙同周*、张*、李**、李*用拳脚将张**腹部、右耳部、背部、右肘部、左手食指等处,李*戊左右腿部、腰部、肩部等处,闫*乙背部、头部、右肩部等处,黄*右肩部打伤。经鉴定,张**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李*戊、闫*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黄*的伤情属轻微伤。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秦**、完*、刘**、周*、朱*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完*、刘**、周*、朱*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完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完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悔罪明显,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请法庭在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后对被告人完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朱*有自首和从犯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客观上朱*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秦**、完*、周*、朱*和张*(另案处理)到鹿邑县涡北镇赵秀村参加其朋友尹*的婚礼。13时许,完*驾驶一辆东风起亚(牌号豫A×××××)越野车和秦**、周*、朱*、张*准备到鹿邑县**洗浴中心休息,当行至天**浴中心门口附近时,张**、李*戊、闫*乙、黄*等人给闫*乙之子庆三岁生日,从鹿邑县涡北镇信阳小馆子饭店饭后步行至此,完*酒后驾车险些撞到张**、黄*等人,因黄*说完*喝酒别开车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到天**浴中心将李*(另案处理)叫出来,被告人刘**和周*(已提起公诉)、李**(另案处理)闻讯也从振超烩面馆赶来。被告人秦**持匕首、完*持砍刀、刘**持灭火器,周*、朱*伙同周*、张*、李**、李*用拳脚将张**腹部、右耳部、背部、右肘部、左手食指等处,李*戊左右腿部、腰部、肩部等处,闫*乙背部、头部、右肩部等处,黄*右肩部打伤。经鉴定,张**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李*戊、闫*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黄*的伤情属轻微伤。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秦**、完*、刘**、周*、朱*已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秦二磊的供述,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阳历2月26日)俺朋友尹*结婚,我和周*、周*、张*到尹*家喝喜酒。下午一点多我们在尹*家喝过酒去天**浴中心睡觉,周*开着他家的东风起亚越野车(车牌号豫A×××××)拉着我和周*、张*还有一个尹*的一个朋友(我不知道他叫啥名字,我们第一次见面)去的,周*开车从天**浴中心东边路口拐到南边人行道正西走,走到天**浴中心门口西边碰见从西边过来十来个人步行走,因为我们都喝了很多酒,周*开车很快走到他们跟前一个急刹车停在他们跟前人行道南边,车差点碰着那几个人,当时车的玻璃开着的,那几个人中有人就说一句:“妈的X,会不会开车。”周*就下车给对方吵了,我当时在副驾驶座坐着,一看也下车给他们吵。当时对方的人也喝酒了,他们就给我们撕扯,他们将我和周*推倒了,周*、张*和尹*的朋友都下车了,我们俩起来还给对方撕打,周*就到他车后边开开后备箱拿出一把长砍刀就去砍对方的人,我一看车的后备箱没有关就到后备箱里找东西,目的是找个扳子或钳子之类的东西,我在后备箱内下面放备胎的地方找到一把水果刀,我就拿着水果刀去和对方的人厮打,当时我也喝多了,双方人也多,都打乱了,反正我就拿着水果刀对着对方的人乱扎,具体扎着谁了扎住什么部位我也记不住了,最后我就看见对方的人都往东边跑,我们就开车走了。周*开车拉着我和周*、周*、张*还有那两个我不认识的小孩就回涡北镇老庄了,走到东迎宾大道去老庄路口南边,张*说:“咱们把东西扔了吧。”有的人就把手机等东西就扔进路东边河沟里了,我的手机没有扔,之后我们到老庄后就各自走了。

2.被告人完某的供述,2015年2月26日中午我在朋友尹*家吃饭,大概一点左右我就从尹*家开车拉着秦**、张*、周*、还有尹*的一个朋友去涡北**浴中心玩,当我把车从东边沿人行道开到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时,前边有一群人步行往东走,当时我开车速度有点快,差点没撞到那群人,我开车从人群穿过之后,把车停到振超烩面馆门口路上,我们五个刚下车,那群人就过来了,其中有一个人说:“小孩喝点酒开这么快干啥?”我说:“我不会开你开。”接着我们就吵起来了,然后双方互相推,张*去天瑞阁叫人,这个时候我弟弟周*、刘*甲和小*从振超烩面馆里边过来了,这时对方有一个人跺了我一脚,我也跟着跺他一脚,接着我们就开始厮打起来了,打了两分钟左右,我去我车后边从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往东去,看见对方有一个人倒在天瑞阁门口西边的地上,我上前用砍刀刀面往那个人背上拍了两下,对方就站起来往东跑,对方的人也开始跑,有的往东跑有的往西跑,我就挥着刀**追他们的人,我从东边回来后看到秦**蹲在我车尾的东边一、两米远的地上正用匕首扎对方一个倒在地上的人,扎那个人的腿和身上,秦**的匕首上有血,这时候闫*甲过来了跟我说:“豪*,因为啥打架?”我用拳头朝闫*甲脸上打了一拳,又往他身上跺了一脚,这时候秦**过来准备用匕首扎闫*甲,我就拦住秦**说:“别扎了,赶紧走。”最后,我就去车上开车,拉着秦**、周*、小*、周*、张*正西开到第一个路口正北,然后我就开着车去我们村了,开到我们村西头,他们几个人下车,我就和我弟弟回家了。

3.被告人刘**的供述,2015年2月26日大概下午两点左右,我和周*、还有周*那个朋友在天**浴中心西边振超烩面馆吃饭,当时菜还没有上来,我看见周*开着车从东边沿路南人行道正西从十来个人旁边开过去,这十来个人正步行往东走着,周*把车停在振超烩面门口的人行道边上,周*、张*、二*、周*从车上下来跟这十来个人发生争吵,我就出去看咋回事,然后我又返回烩面馆门口对周*说你哥跟人吵架类,之后周*和周*那个朋友也出来往周*身边跑,我也跟着过去了,到现场之后我看到他们双方先是吵接着互相推搡,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我用手推了对方一个人,那个人又用手推了我一下,把我推到路边栏杆上了,我听见有人喊有人拿刀,这时我看到周*手里拿着一把砍刀,然后对方的人就开始有的往东跑、有的往西跑,然后我就和周*的那个朋友正东追对方的人,没追到,我返回来走到天**浴中心门口看到对方一个人斜躺在地上,用右手捂着右耳朵还喊别打了,我就从他身边过去正西走,走到离周*车东边两、三米远的时候,二*递给我一个灭火器,我拿着灭火器朝对方一个人的后背砸了一下,我没注意砸没砸住,这时候我看见对方一个人倒在地上,二*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准备扎那个人,我就把灭火器递给周*那个朋友,然后上前去拽住二*说打架别用刀子,然后对方那个人从地上站起来正东跑了,后来我就正西走了,之后我就回枣集老家了。

4.被告人周*的供述,2015年2月26日涡北镇赵秀庄的我的朋友尹*结婚,吃过饭一点多我和完*、秦**、张*、朱*,我们几个坐着周*的智跑越野车,车号我就知道899,车身是咖啡色的,我们几个准备到涡北**浴中心去睡觉,周*开车走到天瑞阁东边开口沿路南人行道往西走,快开到天瑞阁门口的时候,这时候从西边过来十几个人走人行道往东走,车开到天瑞阁西边一点周*一甩方向盘准备把车停在台阶上,我们还没下车,那群人里有个人说:“小孩子可会开车。”我当时在车后排中间坐着,我下来时看见周*在地上躺着,他自己又起来了,我们就和他们吵,这时我看见刘*甲和李**从西边烩馆出来走到我们这群人旁边,跟我们一起与对方厮打起来了,刘*甲喊天瑞阁里边有咱的人快去叫,然后张*就去天瑞阁叫人出来,张*叫人回来后我们双方已经打起来了,我看见张*跺对方的一个人一脚,有两个人把我拽栽倒了,我看见武警手里掂个灭火器,我起来后用脚跺那群人最东边一个人三脚,当时那个人在地上躺着,我看见周*拿把砍刀用刀面去拍一个倒在路边栏杆边地上的人,周*用刀面拍在那个人背上了,看见秦**拿把匕首捅倒在台阶上的一个人的后背和腿上,具体秦**用匕首捅几个人我不清楚,这时候对方过来一个人给周*说:“别打了,都是自己人。”周*咋说的我不知道,我就和李**、张*、周*、朱*钻到周*的车后排座上,周*开车,秦**坐在副驾驶上,我们开车就往西跑,走到路北信阳小馆子西边的路上正北跑了,在车上,我看见秦**手拿着匕首还没合上,上边都是血,我们走到百米大道快到老庄路口路东边,路东有个坑,里面有水,不知道谁喊一声把手机都扔了,我们没下车从窗户就把手机扔坑里了,我们就走到老庄西头我们下车后就分手了。

5.被告人朱*的供述,2015年2月26日,我涡北赵**的朋友尹*结婚,我25号就去帮忙去了,当天没回家,26号那天中午在他家吃喜酒,因为没有地方坐了,尹*让我随便找个空位置坐下,我知道有个叫周*的,就给周*等人坐一个桌了,在饭桌上我才知道有个叫二*的,还有一个胖子不认识。我们吃饭吃到下午一点多就结束了,周*说走咱们送咱哥去,就是指周*,当时我也不认识周*,我就和他一起去了。走到庄口有一辆车,周*去开车去了,然后我们就上车走了。当时车上就我们五个人,周*开着车,是一辆棕色的起亚智跑越野车。有个穿红袄的叫二*、有个周*,还有一个胖子我不认识。我们一直开车到天瑞阁门口,来到天瑞阁门口正好有十来个年轻人从西往东来,周*开车左右甩方向,把车停在天瑞阁门口西边路南的人行道上了,当时车头朝西,这时那十几个人走到了车尾那里,我们就下车了。这时那十几个人里有个年轻人二十多岁指着周*说,会不会开车,喝酒咋开车等之类的话。说话那个年轻人旁边有个体态微胖的人拦着年轻人让他走,当时周*也准备走到那个年轻人那边,被我们几个拉住了,对面那个年轻人又扭头指着我们这群人又说你想咋,会不会开车等之类的话。这时周*走到对面一群人跟前说你想咋,我们几个在后面跟着周*,然后我们就起了争执,我们这边的人不知道谁跺了对方的人一脚,这时对方的一个人说大过年的,都喝了酒别惹事。这时没有看清从哪又过来两三个年轻人来帮我们,我们这边不知道是谁又跺了劝架的人一脚。然后对方的年轻人就开始还手了,之后就是两边的人打了起来。我当时没有动手,就站在一边喊了几句你想咋,也没有人搭理我,这时对方过来一个大个打我旁边的一个人(不是我们车上的人,是后来跑过来的),然后我就过去踹了大个一脚,大个又跺了我一脚,我就说你想咋。然后我就往车尾方向走过去(就是打架的方向),大个没有搭理我也走了。当时我看见周*拿着一把黑色大砍刀朝一个年轻人上半身又砍又拍,当时那个年轻人在地上躺着的。然后又看到二*、周*等人对着另外一个年轻人又踹又踢,当时挨打那个年轻人半跪着,隐约看到他的右耳朵已经烂了,流着血。二*拿着一把匕首指着耳朵流血的那人说我看你牛逼不牛逼,耳朵流血的那人跪着对二*说俺哥我错了。我当时想过去拉二*,二*拿着匕首对我说你别过来,过来了连你也捅着,我也没敢过去。这时不知道过来一个人对周*说别打了,都是自己人,我看到周*拿着一个刀把(十公分长左右,没有刀刃)朝过来劝架那个人左脸上砸了一下,我在后面没有动手,我看见我们这边的人跺了劝架的那人几脚,二*拿着匕首对劝架的那人说信不信我连你也捅着,那人就走了。这时候好像是周*说快走快走有人报警了。我们就开着车走了,当时车上坐了七个人,周*开着车,二*坐在副驾驶上,我、周*还有三个不认识的坐在后面。在车上二*还说这匕首真不赖都是血,周*还说我手上咋恁多血,我们几个都没有说话。到老庄西头路口周*把车停在了一边,我们五个就下来了,当时周*和二*没有下车,他俩在车上说话,我们五个就走了。就在前天下午我给尹*打电话问他在哪,想过去找他去公安局把打架的事说清楚,尹*问我在哪,说过去接我,我给他说在穆店闫楼路口等他,没多大会尹*就和公安局的人一起开着警车把我拉到了公安局。情况就这样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的陈述,2015年3月26日,我朋友闫*乙(沈丘县公安局见习民警)的儿子三岁生日,我和李*戊、黄*、刘**、王*、李*甲、倪*、姚*、刘*丙九个人(都是沈丘县公安局见习民警)到鹿邑县涡北镇给闫*乙的儿子过生日,当天中午我们在鹿邑县涡北镇信阳小馆子吃饭,中午1点左右吃过饭后(因为下午好几个人都要回单位,所以我们都没喝酒),闫*乙和我们九个沈丘过来的朋友一起从信阳小馆子出来,走到信阳小馆子路对面,沿人行便道从西往东走,当我们十个人走到一个洗浴中心门口的时候,从我们对面快速驶过来一辆咖啡色起亚豫A牌照越野车,这辆车行驶到我们面前时快速刹车,把我们吓了一跳,黄*对开车的人说:“哥们,开车开这么快,是不是喝酒了。”开车的人说:“我就喝酒了,咋住吧!”当时我在车的右边站着,也没看见开车的人说话的时候下没下车。当时我以为开车的人是闫*乙的朋友是在开玩笑,接着我看到对方大概五个人从车上下来,身上都是酒气。对方有个人用手推我们这边的人,接着两方就吵起来了,我才意识到事情严重了。我听见对方有人说:“上车拿我的刀去。”我就赶紧对我们这边的人说:“赶紧走,他们去拿刀了。”我们这边有的人就开始跑,我也开始跑,跑了一段,我回头看见闫*乙在地上躺着,对方三四个人围着他打,有个人手上拿着匕首要扎闫*乙(具体扎没扎我没看见),我就赶紧跑过去拉闫*乙,我没拽动闫*乙,这时我听见对方有人喊:“我扎死你个啥啥(我没记清)。”接着我就感觉肚子左边一疼,我就晕过去了,当时模模糊糊我看见对方有人用砍刀朝我砍,我下意识抬起右胳膊挡了一下,我再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医院了。

2.被害人李**的陈述,2015年2月26日我朋友闫*乙的儿子过三岁生,我们过来庆祝。中午我们在涡北镇一家信阳小馆子饭店吃饭,下午一点多,我们吃过饭步行正东走路南人行道,我们走的有100米处时,从东正西有一辆车车速很快对着我们几个人行驶,我还以为是闫*乙的朋友跟我们开玩笑的,车到我们跟前司机急刹车差点撞着我们,我朋友黄*对着车说一声:“大过年的,开车这么快干啥类,伙计你喝酒了吧。”这时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其中司机说:“我喝酒开车,碍你啥事,这是我的地盘,我想咋开咋开。”说着司机和那四五个人就推黄*,我们几个就劝司机和车上的人大过年的别找事。闫*乙说:“没有外边,都是自己人。”那四五个人不听,其中一个人喊一声:“打架类。”这时从西边路南一个修理厂过来四五个人就推我们,其中一个人用脚蹬了黄*一脚,对方的人就有人喊:“打!”这十几个人就开始打我们。我看见对方有一个上身穿红袄的手里拿一把长约15厘米长的黑色匕首,我们一看对方有人拿刀就跑。在跑的过程中,我看见那个穿红袄的人用匕首扎闫*乙,往闫*乙背部扎一刀,那个人又准备扎闫*乙时我就返回去用脚准备把那个人手里的匕首踢掉,我一抬脚那个人反手往我右腿上扎一刀,我被扎后就往东跑,那个穿红袄的人领两个人追我,我听见有人喊:“扎死你个X,别跑。”我刚跑几步我左肩上被扎一刀,我就倒地了,他们三个人就打我,拿匕首的人又朝我腰部扎一刀,我挣扎着起来往路南台阶上跑,拿匕首的人又朝我左腿和右腿上各扎一刀,另外两个人用脚踢我几脚我不动了,他们就正西走了。过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3.被害人闫某乙的陈述,2015年2月26日是俺儿子闫靖昌过三岁生日,我的同学张**、姚*、黄*、李**、倪*、刘**、刘**、李*、王*过来给我儿子庆三岁生日。中午我们在鹿邑县涡北镇信阳小馆子饭店吃饭,大概下午一点多,我们吃过饭,我们一起步行回我们家,他们准备开车回家。我们步行正东走到鹿柘公路南侧人行道天瑞阁洗浴中心西边,这时从东边过来一辆东风起亚越野车(车牌号:豫A×××××)开的很快到我们跟前差点碰着我们的人,该车在我们跟前一个急刹车停在那,我们的人都躲闪,差点碰着黄*,黄*就说一句:“大过年的,开车开嫩快干啥。”开车的那个20多岁的年轻人开开车门下车就骂:“妈的X,要不你来开。”这时又从车上下来几个年轻人,我就赶紧上去拦着说:“没有外边,都是自己人。”那个开车的司机上去掐住我的脖子并骂:“妈的X,你是不是涡北的‘万里’,你信不信我弄死你。”就朝我脸上打一耳光,接着他们中的另外一个年轻人朝我肚子上跺一脚将我跺倒了,我从地上起来一看对方几个年轻人都喝酒了,我不想把事弄大就笑着给他们说:“真都没有外边的,都是涡北的。”他们就开始对我们拳打脚踢,我们的人都躲着往东边撤,这时从西边跑过来几个年轻人,他们手里掂有一把砍刀、两把匕首和消防栓。我看情况不对就喊:“快跑,他们有刀。”我们的人就往东边跑,我和李**、张**跑在后面,我就看见开车的司机从别人手里夺过来一把匕首并对着我肩部捅一刀,嘴里骂着:“妈的X,弄死你。”接着对方的一个人朝我头上打一棍,我当场被打倒了并晕过去了,后来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我醒过来时我已经在医院里了。

4.被害人黄*的陈述,2015年2月26日是我同学闫*乙儿子三岁生日,我和李*戊、倪*、刘**、王*、李*甲、刘**、姚*、张**来鹿邑县涡北镇给闫*乙的儿子庆三岁生日。当天中午我们在鹿邑县涡北镇信阳小馆子饭店吃饭,大概下午一点多我们吃过饭准备到闫*乙家开着回去。我们十来个人从饭店出来正南过马路南边走人行道正东走,我们快走到一个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时,从东边摇摇晃晃过来一辆东风起亚越野车(车牌号豫A×××××)冲着我们开过来,车速很快,我们的人都迅速躲闪,那辆越野车开到我们跟前一个急刹车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五六个年轻孩。我看司机满脸通红像喝酒了,就给司机说:“喝酒了吧,喝酒别开车。”司机说:“我想开,我不开你开走吧。”我们就给他们理论几句,我们的人就继续往东走到那辆越野车东边,我听见对方有人说:“行啥行,再行都把你们搁这个地方。”我们双方又理论了几句,闫*乙就让李*甲去饭店叫闫*甲,这时对方有人认出了闫*乙并说:“你是千里还是万里?”闫*乙说:“我是万里。”说着对方有个人打了闫*乙一拳跺了闫*乙一脚,我们的人就赶紧上去劝架将他们拉开,这时对方的人就开始对我们的人进行拳打脚踢,我们的人也退着还手,此时不知道从哪个店里面出来几个人,他们有掂刀的追着我们就砍,我们的人就散开了。我就往东边跑,跑时我看见我们的人(是谁我没有看清)倒地了,我就将他拉起来,对方的人追上我们朝我右肩部扎一刀子,我也倒地了,我们的人(我不知道谁)又把我拉起来一起往东边跑了。我回头看见李*戊也往东边跑,他的腿一拐一拐的栽倒了,我们的人就回去将李*戊扶起来扶到路边一电线杆下,我也没有随意是谁用东西将李*戊的腿用电线捆住了防止出血。之后我就打‘110’报警和打‘120’急救。过一会派出所的人和120医生都到了,120救护车把张**和闫*乙拉走了,闫*乙家人找车将李*戊送医院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中午一点半左右,我和朋友吃过中午饭,由西向东行走到天瑞格洗浴中心的时候,由对面开来了一辆黄色的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这辆车朝我们冲了过来,我们就赶紧往一边躲开,从车里面下来了五、六个人(都是年轻人,有二十多岁,有的染着头发,他们身上都有酒气),我朋友看他们都喝着酒,就给他们说:“你们喝完酒开车,慢着点,注意安全。”这时从车上下来的五、六个人就开始口吐脏话,还说着:“我们爱怎么开车就怎么开车,还要你们说我。”我们看他们这样说,而且他们也都喝酒了,就没有理他们继续往东走,但他们这几个就把我们围了起来,而且嘴里一直骂着我们,而且还有两、三个人想上来打那个提醒他们开车的那个人,我们几个就赶紧上去捞开,一直和他们说好听的,但他们那边的人不知道谁喊了一句“去喊人”,听了这话我们就更急着离开,不想与他们发生矛盾,我们几个正在劝他们的时候,从西边又跑来了两、三个人,其中一个嘴里还骂着脏话,而且跑过来把我们这边的一个叫闫**的朋友跺倒在地,我们看他们打了这边的人,赶紧去拉着他们不让再打了,而且闫**家就在那附近住,还给他们说,没远地方的人,别打,有啥事咱好好说。正在说着,对方人中也不知道从哪里拿着一把大砍刀(黑色的,有五、六十公分长),还有两个人拿的应该是匕首(有二十公分左右),他们拿着砍刀和匕首见我们这边的人就砍,我们见他们拿刀砍我们,我们就往旁边跑走了,其中有几个人没防备住,被他们打倒在地,他们拿着刀又是砍又是扎,而且没拿东西的就用脚跺那几个摔倒在地上的人,打的有四、五分钟他们才住手,然后开着车跑了。

2.证人姚*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是闫*乙儿子三岁生日,我和李*戊、倪*、黄*、张**、刘**、刘**、李*甲、王*过来给闫*乙的儿子庆三岁生日。当天中午我们在鹿邑县涡北镇信阳小馆子饭店吃饭,下午一点多我们吃过饭从路北面到路南面走人行道正东去,我们快走到一家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时,从东边过来一辆东风起亚越野车(车牌号豫A×××××)走人行道摇摇晃晃快速冲着我们来了,我们十来个人一看都赶紧躲闪,那辆越野车驶到我们跟前时一打方向急刹车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五个人,黄*就给越野车司机说:“喝酒了,别开车。”那辆越野车司机就说:“我不开,你开。”我们说着就继续往东走,这时不知道从哪个地方出来一个上身穿红袄的年轻孩就对着我们说:“谁开俺哥的车了,我看你们开哪个地方去。”开始他们的人都在南边人行道外边辅路上,接着他们几个人就下到人行道上,他们有人说:“谁在涡北咋恁圣。”他们就开始推搡我们,我们的人就说:“大过年的别找恁些事。”这时我发现不是从洗浴中心就是从旁边店里出来人了,我们的人就被冲散了。接着我看见有个人朝闫*乙头上打一拳,闫*乙躲闪,有人也在推搡我们,这时我听见俺的人有人喊:“他们拿刀了。”我一听就往东边跑,李*戊也往东边跑,我在李*戊前面。我回头看见闫*乙快倒地了,有个年轻人正用匕首朝闫*乙头部扎,李*戊正好到闫*乙跟前就用脚踢那个年轻人手里匕首,李*戊踢过后转身还往东边跑,对方的人就追李*戊,李*戊在人行道中间栽倒一次,李*戊爬起来又跑在路边又栽倒了,对方的人追上李*戊,那个手里拿匕首的年轻孩朝李*戊身上扎几下,李*戊再也没有起来,我和黄*跑到东边掰树枝子没有掰掉,对方的人已经从李*戊跟前正西走了。之后我就和黄*到李*戊跟前将李*戊扶到东边路边一电线杆跟前,我就用我的充电器的线绳子和我的背包带子捆住李*戊的腿防止大量出血。我再往西边看看见闫*乙在地上躺着,对方的人正打开那辆越野车的后备箱往后备箱里藏刀,接着他们就开车正西跑了。过一会派出所的人和120救护车来了,120救护车将张**和闫*乙拉走了,闫*乙家人找一辆轿车拉着李*戊去医院了。

3.证人倪*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下午我和李**、王*、刘**、刘**、张**、李**、姚*、黄*一起从沈丘到鹿邑县涡北镇俺同学闫*乙家给闫*乙的儿子庆三周岁生日。今天中午我们在涡北镇信阳小馆子饭店吃饭,大概下午1点20分左右我们吃过饭从信阳小馆子饭店出来,我和李**、王*、刘**、刘**、张**、李**、姚*、黄*、闫*乙等十人向南到路南边人行道,我们一起正东走,走到涡北**浴中心门口时,一辆东风起亚越野车(车牌号豫A×××××)从东往西在路南人行道过来,当时车速很快我们的人都躲让,那辆越野车到我们跟前一个急刹车,车的四门都开了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黄*就说:“你喝酒了是不是?”开车的司机说:“我就是喝了。”黄*说:“喝完酒,别开车。”车上的其他人就不愿意了,嘴里骂骂咧咧哩。我们的人就拉着黄*往东走,他们几个人就往我们跟前靠。这时从天瑞阁洗浴中心西边洗车店里出来几个人,这几个人也我们跟前来,那辆越野车上的人看过来人了就更加嚣张了,并开始推搡黄*,我们一看就上去劝架。这时从洗车店里跑来一个男子并骂:“妈的X,谁欺负俺叔哩。”同时他就朝黄*身上跺了一脚,我们的人就拉黄*并劝对方别激动,他们继续推搡我们,对方其中一个人喊一句:“上屋里拿刀去。”我就赶紧拉我们的人说:“赶紧走,赶紧走。”说着我看见对方一个人手里掂一把30多厘米黑色砍刀,我们的人就赶紧往东走,我又看见对方一个人手里握着一把匕首,刀刃长约8厘米左右,王*给我说:“咱两赶紧往东跑,你打电话报警,我打‘120’。”我和王*就往东跑,我们跑的有50米左右,我就打“110”报警。我看见闫*乙在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人行道上躺着,我和王*就往西边去,走的有20米时我看见李**被人搀着靠在电线杆上,我就赶紧跑到李**跟前将李**平着躺在地上。过的有几分钟,派出所的警车来了,一会“120”救护车也来了,张**和闫*乙被人抬上救护车拉走了。我和其他人将李**抬上一辆黑色轿车上一起去鹿**源医院了。之后张**被转院到商**民医院了。

4.证人李**的证言,今天(2015年2月26日)我的同学闫*乙的儿子过三岁生日,我们九个(李**、王*、刘*乙、倪*、李**、姚*、张**、刘*丙、黄*)沈*的同学一起过来给闫*乙的儿子过生日,中午在涡北镇信阳小馆子饭店闫*乙亲戚朋友和我们九个沈*的同学一起吃饭,下午1点多点吃过饭后,我们十个人从信阳小馆子饭店出来走到马路对面沿人行道往东走去闫*乙家,当我们走到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的时候,一辆香槟色起亚SUV轿车(豫A×××××)从东向西沿人行道往我们的方向驶来,车头还左右来回晃,快开到我们面前的时候还没减速,我们几个赶紧闪开,这辆车才刹车,然后从车里下来大概五个人,我们一块的黄*说:“你喝酒了吧?”从车的主驾驶下来的那个人说:“我喝了。”黄*说:“喝酒了就别开车呗。”那个人说:“我想开。”然后他们五个人就往我们几个人靠近,嘴里还骂骂咧咧的,我们几个是外地的,不想惹事,一直说好话,我看他们几个想跟我们想动手,我就赶紧去信阳小馆子饭店找闫*乙的家人,在饭店找到闫*乙的哥哥闫*甲后,我对闫*甲说:“万里他几个跟那边几个人吵起来了,你赶紧去看看。”我和闫*甲跑到天瑞阁门口的时候,看到刚才跟我们争吵的那几个人在张**身边来回走动,其中一个人拿着什么东西,当时我离得远具体是什么我也没看清,没过几分钟,这时候那几个人开着起亚车走了,闫*甲拦他们也没拦住,张**和闫*乙在地上躺着,张**身上好多血,我没去看闫*乙身上啥样,李**在天瑞阁门口电线杆旁边躺着腿上有好多血,我问李**:“你碍事不碍事?”李**说:“我腿上挨了几刀。”过了一会警车过来了,救护车也过来把闫*乙和张**拉走了,闫*乙家的亲戚开着黑色丰田轿车拉着李**也去医院了。

5.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是我同事闫*乙的孩子三周岁过生日,我们沈丘县公安局的几个要好的朋友就来祝贺,我们昨晚上来的,把车停在闫*乙的家里了。今天中午我们在信阳小馆子吃饭,下午1点左右,我们吃过饭准备到闫*乙家里去,走到那家洗浴中心西边的时候,从东边过来一辆车,是香槟色起亚智跑越野车,车牌号是豫A×××××,这辆车跑的很快差点没有撞到我们,到我们跟前就停下来了,我的同事黄*说:“开这么快干啥?喝酒了吧。”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他们下来就说:“就喝酒了,咋住。”他们就给我们纠缠,我们就劝他们。过几分钟,从南边又跑出来三、四个年轻人,到我们跟前其中一个年轻人就骂:“妈的X,谁欺负俺叔的。”说着,就朝黄*身上跺,我们就开始拦,后来有人喊:“去屋里拿刀去。”然后有一个人拿着一把黑色砍刀过来了,朝我们的人乱砍,我就朝西跑了。这时闫*甲和李*甲从饭店里出来,我就喊闫*甲赶快去劝架,结果闫*甲去了以后,那伙人又打闫*甲一顿,然后他们就开车正西跑了。我又到跟前后发现闫*乙、李*戊、张**都被扎伤了,之后我们就报警了。

6.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中午我们在涡北镇信阳小馆子吃饭,吃过饭我们走到天**中心门口时,一辆东风起亚越野车(车牌号豫A×××××)从东边过来,车速很快,车来回摇摆,该车快速驶到我们跟前时,我们的人都躲闪,车到我们跟前一个急刹车停在我们跟前,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我的同事黄*就说一句:“过年的,喝酒别开车。”对方一个人很生气地说:“我不开你开耶。”那五、六个人就围着黄*殴打,我们上去劝架。这时他们就喊人,从路南边门面房里出来十来个年轻人,他们跑到我们跟前就开始打我们,我们就往东边和西边跑。我和刘*乙就往西边跑,对方有四、五个人追着我们打,他们拽住我和刘*乙的衣服对我们拳打脚踢,我们就一直退让。这时我看见闫*甲和李*甲从路北面饭店过来,我就喊李*甲和闫*甲。之后我就看见张**和闫*乙在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地上躺着,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当我打完电话我就看见有几个年轻人围着闫*甲正在殴打,他们打过闫*甲后开着车正西跑了。我就跑到张**和闫*乙跟前看他们,我看见闫*乙在地上头东脚西躺着,他头上都是血,右手上有刀伤,昏迷在地上。张**头朝东北脚朝西南躺在地上,他右耳朵上都是血,耳朵被砍烂了,他腰部衣服上都是血。后来他们被拉医院去了。

7.证人闫*甲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是俺弟弟闫*乙儿子三岁生日,我们在信阳小馆子吃过饭。下午1点多我弟弟闫*乙和他的同学十来个人从饭店正东去我们家,我在饭店门口与别人说话。俺哥的同学李*甲喊我:“哥,那边打架的,你赶紧过去看看。”我说:“不可能吧,在这里打啥架。”李*甲说:“真的,人家掂刀把我们的人砍了。”我一听就赶紧往现场那里跑。我到现场看见张**和闫*乙在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躺着,我就非常生气说:“谁打的?”这时一个年轻人从东边跑到我跟前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东西朝我头上砸一下,我还没有还手又过来两个年轻人朝我身上踢把我踢倒了,我准备站起来时,有个年轻人手里拿着匕首对着我准备捅,有个年轻人拦住拿匕首的人说:“派出所的人来了,快走。”这时又过来一个年轻人拉着我说:“来来,咱到这边说。”我说:“咱有啥好说的。”另外一个年轻人就说:“赶紧走,赶紧走,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他们开着车正西跑了,我们将闫*乙、李*戊、张**送医院了。

8.证人尹*的证言,那天下午3点多,我给朱*打电话让他到俺家给我装电视,大概下午5点左右,朱*步行到俺家,朱*给我说:“你朋友周*给那边人家打架了。”我问他:“打什么样?”朱*说:“打的怪很的,对方有两个人冒血了。”我问他:“你参与打没有?”他说:“没有。”他和刘**他们把我的电视装好,大概晚上6点多,刘**和朱*一起走了。到晚上8点多,朱*给我QQ聊天他还说打架的事,但是也没有说他参与打架了。到27日晚上我们又QQ聊天,我给他说公安局的人找我了,他才给我说:“那边的人跺我一脚,我还一脚。”他还让我给他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我也答应他的要求了。28日下午你们公安局的人找到我让我给他们一起找朱*,我就给朱*打电话说:“你在哪里?”他说:“在穆店老家里,家里正有事。”我说:“公安局找你的。”他说:“去,要一会,我得坐公交车去。”我说:“我和公安局的人一起接你去。”朱*说:“好,我在路边等你。”之后我就和你们公安局的人一起去穆店乡找朱*,我们开车在穆店乡闫楼附近柏油路边看见朱*在路边站着,我们接着朱*就到鹿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了。

9.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尹*结婚,中午我在尹*家吃饭,我和尹*,完某,任博宇,还有四个我见面认识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们8个人坐一起,吃到中间12点40左右的时候完某接了一个电话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听参加尹*婚礼的人说:“完某、完颜周*还有一帮小弟兄在‘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和别人打架了”。当时我跟说话这人不熟,我也没有问完某,完颜周*和谁打架的,我吃过饭就回家了,刚到家没多久,尹*让我去他家装电视,我到尹*就给尹*说:“完某、完颜周*还有一帮小弟兄在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和别人打架了,”尹*问我:“他们跟谁打架的,”我说:“我也不知道,”装好电视我就回家了。

10.证人侯*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中午1点多,我和孙*甲在车之炫汽车美容中心玩。我听见外边有人吵闹,我和孙*甲就出去看,看见天瑞阁门口好多人,我就往东边走进一看,有两个人在地上躺着,身上都是血,过了两分钟派出所的人和120车就到了。

11.证人孙**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中午1点左右,我和候布在车之炫汽车美容中心,我在玩手机,候布在玩电脑,我就听见外边有人吵闹,我就出去看咋回事,我看见天瑞阁门口有很多人,我到跟前看有四五个年轻人上了一辆棕黄色越野车正西走了,有两个人在地上躺着,其中一个人的右耳朵上很多血,胳膊上也有很多血。一会派出所的人和120车都来了,我就回店了。

12.证人张**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中午1点23分,我正在涡北镇天瑞阁商务会所西边的振*烩面馆三楼家里接到给我们天瑞阁商务会所拉布草货车司机的电话(号码为138××××8768),他给我说他来拉布草呢,让我快点来店内,我随即就下楼到了天瑞阁洗浴中心大厅里边,途径俺们天瑞阁商务会所门口我也没有见到有人打架或吵架,货车司机和押车的俩男孩从车上给我店搬运浴巾、被罩、枕罩和浴服到大厅里,我就点数时,我店内的工作人员孙*给我说外边有打架的,我还以为是俺店内的工作人员和别人打架呢,我就随即从大厅里到门口看,我到门口有一群男孩围在一块正在打架,他们都是用手和脚相互踢打对方,参与打架的人有七、八人,都在俺店门口西边一点车跟前,我见到有几个人往西跑了,我看不是俺店内的员工和别人打架,并且没有在俺店内打架就没有过去拉架,随后他们就散开了,拉布草的司机还催着我快点点货,不大会我就见到从西边过来几个人,其中一个男孩掂一把砍刀就在俺店门口东北角就去砸另一个男孩,那个男孩还说不是外边的,当时这个男孩就躺地上了,这个掂刀的人就继续往东边追赶别的男孩,他追上后又用刀朝另一个男孩头上砸一下,和他一块的人也打那个男孩,再后来我在货车司机的催促下我就进店验货了。

13.证人张**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中午,我和临时工李*乙(我平时就叫他“大学生”,因为他是寒假打工的在校大学学生)按照我老板谭*的安排去鹿邑县涡北镇天瑞阁送换洗的浴巾、浴服、床单、被罩和枕单,在我们俩没有到天瑞阁时,我就在下午1点22分给天瑞阁的女老板打电话(电话号码为158××××2390),让她在大厅等着验货,我和李*乙驾车到天瑞阁门口时,我见到天瑞阁北边的路上有十来个人正在用手推打呢,当时我们还以为酒晕子反着玩呢,我见天瑞阁门口没有车堵着门就把货车倒到了天瑞阁门口上,当时天瑞阁的女老板在大厅等着我们呢,我和李*乙把车上的货卸下来,搬到大厅内让女老板点数,这时大厅里的女收银员给女老板说外边打架呢,女老板就不点货了到门外边看去了,我和李*乙也跟着到来了门外边,我见到一个男孩躺在我的货车头前边一点,他头朝东北,耳朵旁边还有血,另一个男孩躺在天瑞阁北边路栏杆旁边。我见到在我货车前边有一个男孩右手攥着一把小匕首,在路上栏杆躺着的那个男孩旁边还有一个掂一把砍刀的男孩在路上站着,我见到这种情况就准备回大厅去,李*乙对女老板说别看了,赶紧回去点货,我们急着走呢。然后我们仨一块回到大厅就让她点货,她点过货我们俩把东西抱上车就驾车往东走了。我们走时打架的人都走了,受伤的人也被拉走了,我们在仓库里点货时,我听见110警车和120救护车的警报声。

14.证人李*乙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下午1点20分左右,张**开车带着我到天**浴中心卸货,到天**浴中心门口时,我坐在驾驶室内看见天瑞阁门口西边超市门口有十来个男的推推扯扯的,我下车指挥张**倒车卸货,张**把车头朝北停在天**浴中心门口,我们刚开始卸货就听见有人喊:“打架了,打架了。”过了两三分钟,我就听见有个人说:“大哥,大哥,别打了,我错了。”我就站在天瑞阁门口往人行道那边看,看见地上躺着两个人,我看见有个男的手里拿着一个15厘米左右长的匕首来回挥着,我就把货卸了并让天瑞阁的老板娘点货,老板娘说:“点啥点,慌啥。”当时因为很多人看打架,我也没有看见打架的人往哪里跑了,之后110警车和120救护车都来了。

15.证人孙**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下午1点30分左右,我正在天瑞阁洗浴中心前台工作,我抬头看见天瑞阁门口西北有一群人好像在打架,我当时正在收浴资,等我收好钱,我就出去看什么情况。等我走到天瑞阁门口时,打架的人已经在天瑞阁门口东边了,我看见地上躺一个男子,衣服上有血,这时有两个男的踢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子两脚,之后打架就结束了。后来警车都来了。

16.证人李**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下午1点多,我正在店里忙着,当时有两桌客人。这时候来了一桌客人,其中一个人过去点菜,点了三个菜一个汤,然后他们坐在靠门口的玻璃圆桌上了。等那个人点完菜我就开始切菜,菜刚切好还没有开始炒呢,我听见外边有人喊:“有人打架。”这时正好有人结账,等客人结好账就出去看咋回事,我出去一看天瑞阁洗浴中心门口路边上一群年轻人正在打架,当时大概有十几个人,我看了两分钟就回店里收拾东西。过了一会,到我店里最后点菜的那桌几个年轻人回去两个,进屋就说:“菜不上了。”然后他们拿着手提包就步行往西走了,一会警车都来了。

17.证人李**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中午,我和我丈夫李**在俺烩面馆里做生意,当时来的吃饭的客人比较多,俺店内的桌子都让客人坐满了,因为那天生意好,正好我家郸城县的一个亲戚上俺家走亲戚,他给我们帮一下忙,端端盘子,在中午1点多钟,客人都走了好多,我的亲戚也走了,就我在店内打扫卫生,我丈夫李**负责记客人点的菜并做菜,在我打扫卫生时听吃饭的人说外边有打架的,我就随着客人一块出来在俺饭店门口站着看,我见到俺饭店东边天瑞阁门口有一群打架的人,参与打架的人有七、八人,我见到好几个人从天瑞阁门口往东跑,我见他们走远了,我就回饭店打扫卫生了。

(四)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张*丙脾脏破裂切除、全身多处刀伤,属重伤二级、伤残七级;李*戊全身多处创口达15厘米以上,属轻伤二级;闫*乙右肩胛锐器创口、深达骨质,右肩胛骨质,属轻伤二级;黄*右肩部2.4厘米创口,属轻微伤。

(五)其他证据:

1.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砍刀刀刃上血迹、现场地面上四处血迹为张**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情况。

3.提取笔录,提取闫某乙、李**、张**、黄*血样、尹*QQ聊天记录、砍刀。

4.辨认笔录,同案犯之间辨认、被害人李*戊辨认完某是开车拿砍刀的人、周*、周*、刘**都打他了,李**、张*、李*参与,张*打闫*乙;张*丙辨认刘**、李**、李*、张*参与打架,其他人辨认不出来;闫*乙辨认完某、秦**、周*、刘**、朱*、李**、张*、李*参与打。

5.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被告人秦**出生于1994年3月17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涡北派出所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完*出生于1991年4月24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涡北派出所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刘**出生于1990年1月26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派出所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周*出生于1996年10月13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涡北派出所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朱*出生于1994年5月6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穆店派出所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6.情况说明。

7.视频资料说明。

8.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完*、刘**、周*、朱*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完*、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朱*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视为自首;被告人秦**、完*、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秦**、完*、刘**、周*、朱*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对完*、刘**、周*、朱*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二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

被告人完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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