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王**、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余额5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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