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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杨*以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850元,剩余48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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