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杨*以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850元,剩余48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翁*甲、翁*乙与被告翁*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一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一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潢川县黄寺岗镇白术村卢营村民组诉被告潢川县黄寺岗镇人民政府等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新合作商贸**公司与孟州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河南**限公司、河南麦**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王**、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军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