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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