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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限公司与潘**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向安徽省**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回单上显示已签收,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元,由潘**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安徽省**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一百元(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元,由安徽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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